项目概况 |
雄县雄州镇中心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三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3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CZB-XA-2024-392
项目名称:雄县雄州镇中心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三次)
预算金额:927538.1
最高限价(如有):927538.10
采购需求:(1) 采购数量:1批;(2) 采购用途:满足采购人需求;(3) 简要技术要求:投标单位依照相关规范条文要求提供合格产品;(4) 采购项目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 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雄县雄州镇中心校幼儿园改造完工后,20天内供货、安装调试成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本国货物、支持节约能源、支持环境保护、支持中小微企业等。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69.38%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具体要求如下:①制造商为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应当将采购项目合同的部分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分包比例占合同总金额的69.38%以上,其中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分包合同金额的60%。供应商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②制造商为中型企业的,供应商应当将采购项目合同的部分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给小微企业分包比例占合同总金额的41.628%以上。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③制造商即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不允许分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④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相关附表。注:①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②分包意向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分包的比例(必须满足上述相应要求)、载明分包承担主体。③《中小企业声明函》《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将否决其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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